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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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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是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,为全院读者提供馆藏服务的业务部门。其职责范围是: 一、根据学院的发展需要,负责制定图书馆中、长期发展规划,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。 二、负责建立健全馆藏图书资料管理制度。 三、制定并完成年度新书和相关期刊征订计划,会同财务部门做好年度图书购置经费预决算。 四、制定图书馆设备购置和维修计划。 五、根据学院专业设置特点和教学、科研及生产需要,负责相关文献资料和参考书的采集,并进行科学分类编目和管理使用,保证馆藏质量。 六、掌握全院图书购置经费使用计划,对有关文献资料进行验收登记。 七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内务工作,搞好图书馆建设,协调畅通采购、分编、典藏和流通等环节,促进各项业务工作日趋标准化、规范化和科学化。 八、做好借阅证办理、图书馆开放、馆藏文献资料借阅查询等读者服务工作。 九、负责馆内环境卫生,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图书馆消防安全防范工作,为读者提供文明祥和、安全整洁的学习环境。 十、加强与各教学部门的信息反馈,广泛听取读者的建议和要求,不断改进工作,服务教学。 十一、负责组织全馆工作人员政治学习业务学习,加强图书馆专业理论的学习和研究,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。 十二、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一、借阅 1 、本馆馆藏文献分专供阅览和外借两种类型,其中外借馆藏文献既可外借,也可就近阅览。读者可凭本馆借书证进入阅览室自由阅览书刊,或者进入借阅室选借馆藏文献。 2 、所借馆藏文献均须到借书处办理借阅手续。 3 、借书时应当面检查,发现有污损、残缺或与书名内容不符等情况,须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,并加盖印记,否则,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,应由借书人负责。 4 、借阅期限 ( 1 )借阅馆藏文献期限:教师为 60 天,学生为 30 天。 ( 2 )续借:所借馆藏文献期满时可续借一次,办理续借手续须在所借馆藏文献到期之前办理。续借时须携带借书证和馆藏文献到借书处办理手续。 5 、除借阅室以外,其他各室馆藏文献仅提供阅读、复印等服务,概不外借。
图书馆书刊遗失赔偿规定 读者应自觉爱护并妥善保管所借馆藏文献。如有遗失,读者须负赔偿责任。 ( 1 )凡遗失书刊者,应主动在借期内到馆说明情况,并办理遗失申报和赔书手续。 ( 2 )遗失书刊,可以赔偿相同版本或新版图书,并缴纳 5 元材料加工费。 ( 3 )如抵赔原版书刊确有困难,按下列规定赔偿: ●书刊资料,按原售价(期刊按全年刊价)的 2 — 20 倍赔偿。八十年代之前出版的各类书刊按原售价的 20 — 30 倍赔偿,底价不足 1 元的按 1 元计。 ●全卷馆藏文献中的一册,按全卷价格赔偿,其余各册仍需留在图书馆。 ●读者如果在一个月内找到了已赔偿的原书,可凭记录办理退款手续,退款时须交手续费 2 元。用新书抵赔的不能退还。 ( 4 )读者如有在书刊资料中作批点、划线、涂改、污损等损坏书刊资料的行为,则视情节轻重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 1 — 5 倍赔偿。撕毁书刊资料者,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 10 — 20 倍赔偿,并按偷窃论处,被损坏的书刊资料仍需留在本馆。读者在借阅书刊时,请先检查一遍,如发现有被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请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。 ( 5 )损坏条形码、书标、磁条,按价赔偿。 ( 6 )逾期处理 ●所借馆藏文献逾期未还者,暂停借阅权利。 ●逾期费每册每天 0.10 元。 ( 7 )藏匿或偷窃馆藏文献按下列规定处罚: 偷窃书刊资料者,处原书刊资料(期刊按全年刊价)售价的 10 — 20 倍罚款,并通知读者所在单位,情节恶劣者按校纪校规处分,并停止其借阅权利。 冒领或使用他人遗失的借书证冒借馆藏文献资料者,以窃书论处。 有意在阅览场所藏匿书刊资料者罚款 20 元。未办理手续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图书馆者,以窃书论处,按原书刊资料(期刊按全年刊价)售价的 10 — 20 倍罚款。 ( 8 )损坏馆藏文献馆设施者,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,情节严重者报公安部门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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